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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EC 轉向後:加密創辦人如何重新思考代幣與股權

SEC 轉向後:加密創辦人如何重新思考代幣與股權

SEC 主席 Paul Atkins 於 2025 年 11 月 12 日宣佈,委員會將考慮建立代幣分類,以 Howey 投資合約分析為基礎。

擬議框架代表與前朝做法的根本轉向。舊做法大致把大部分加密代幣視為受嚴格監管的證券。

Atkins 表示,他認為今日市場上交易的大部分加密代幣本身並非證券。SEC 已撤銷其 2024 年提起的絕大多數執法案件,包括對 CoinbaseBinanceKraken 的行動。

當前監管演變之際,加密貨幣創辦人重新檢視價值應如何在代幣與股權之間流動。過去十年,許多項目採用雙工具模式,由代幣與股權分別承載不同的價值流。監管不確定性迫使創辦人把重心放在股權而非代幣上,造成激勵錯配與管治難題,削弱去中心化網絡的核心承諾。

歷史分歧:監管如何塑造代幣模式

2016–2017 年的 ICO 時代,加密公司透過公開代幣銷售融資,並無股權成分。這些項目出售代幣,承諾協議開發在發佈後會推高代幣價值。

SEC 自 2017 年 DAO 報告起,開始套用 Howey 測試到公開代幣銷售。2018 年,時任公司融資部門總監 Bill Hinman 指出,「足夠去中心化」是符合規定的關鍵。SEC 其後在 2019 年發佈框架,列出提高被認定為證券可能性的各項因素。

公司因而放棄 ICO,改為私募股權融資。它們以風險資本資助協議開發,並只在工作完成後才分發代幣。為遵循 SEC 指引,公司必須避免在發佈後進行可能推高代幣價值的行動。

創辦人協議治理權讓渡予代幣持有人,自己則轉而在協議之上打造專有產品。這一策略假定,以代幣為本的治理能為達至「足夠去中心化」提供捷徑,公司其後可作為廣泛生態中眾多參與者之一,繼續為協議作出貢獻。

這種模式帶來三個問題。第一,它扭曲了公司與代幣持有人之間的激勵。公司被迫將價值導向股權而非代幣,以降低監管風險並履行對股東的信託責任。

第二,它依賴去中心化自治組織負責協議開發。多數代幣持有人對治理興趣缺缺,以幣投票導致決策緩慢且結果反覆。

第三,它未能為公司帶來法律保護。即使採用此模式,SEC 仍會調查相關公司。以代幣為本的治理亦引入新法律風險,包括 DAO 可能被視為普通合夥,令代幣持有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。

鏈上 vs 鏈下:價值分配的新框架

新興框架區分鏈上與鏈下價值。代幣應捕捉發生在鏈上的價值,包括由代幣持有人直接擁有和控制、具透明及可審計的收入與資產;鏈下價值則應歸屬股權。

以太坊的 EIP-1559 體現了鏈上價值捕捉。此升級於 2021 年 8 月隨 London 硬分叉上線,把基礎交易費用燃燒而非支付予礦工。這一機制會永久移除流通中的 ETH,透過減少供應惠及所有代幣持有人。

基礎費用會按網絡需求自動調節。當區塊使用超過 50% 容量時,基礎費用最多可上調 12.5%。被燃燒的費用由協議銷毀,鞏固 ETH 在以太坊平台內的經濟價值。

其他鏈上價值捕捉例子包括把 DeFi 協議收入導向鏈上金庫的費用開關。代幣持有人亦可從其擁有並授權第三方使用的知識產權,獲取收入。關鍵在於,價值必須在鏈上完成交易,讓代幣持有人可直接觀察、擁有並控制,而不依賴中介。

鏈下價值無法由代幣持有人直接擁有或控制。當收入或資產存在於銀行帳戶、商業關係或服務合約中時,代幣持有人必須依賴公司作為價值流動的中介,而該關係很可能受證券監管約束。

控制鏈下價值的公司可能對股東而非代幣持有人負有信託義務。這並不代表擁有股權本身有問題。即便其核心產品是公鏈或智能合約協議等開源軟件,加密公司仍可透過傳統商業策略取得成功。

代幣與證券的差異在於,各自賦予的權利與權力不同。證券一般賦予一組與法律實體相關的權利,例如經濟權、表決權、資訊查閱權或法律救濟權;若公司失敗,這些權利就變得一文不值。

代幣則賦予對鏈上基礎設施的一組權力。這些權力存在於任何法律實體邊界之外,包括創建該基礎設施的公司。即使公司失敗,由代幣賦予的權力仍會持續存在。

法律結構與單資產模式

懷俄明州於 2024 年 3 月 7 日通過《去中心化非法人非牟利協會法》,並於同年 7 月 1 日生效。該法律允許 DAO 以 DUNA 身分獲得承認。這類實體可簽訂法律合約、取得和轉讓財產、開設銀行帳戶、出庭及納稅,同時保留其去中心化特性。

DUNA 為代幣持有人提供有限責任與法律人格。此架構要求至少 100 名成員,透過相互同意加入,以共同的非牟利目的為宗旨。非牟利定位意味 DUNA 不可向成員派息或分派收入,除非是為提供服務而支付合理報酬。

懷俄明法律澄清了一個根本誤解:非牟利身分並不禁止營利活動。只要所有收益重新投入組織宗旨,而不是分發給成員,DUNA 便可從事相關活動。

部分創辦人正探索單資產模式,即所有價值皆存在於鏈上並歸屬單一代幣,不設股權成分。此做法對齊公司與代幣持有人的激勵,讓創辦人能專注於令協議具備最大競爭力。

去中心化借貸協議 Morpho採用此模式。該協議的治理權刻意維持在有限範圍內,核心智能合約程式碼為不可變。治理權包括管理金庫中的 MORPHO 代幣、擁有可升級代幣合約,以及啟動最高可達借款人利息 25% 上限的費用開關。

協議在發行 MORPHO 代幣時,最初設定為不可轉讓,以便在真正去中心化代幣發佈前,先讓協議達到足夠實際使用。其後治理投票啟用可轉讓性,以推進 Morpho「讓金融基建成為公共財」的使命。

在單資產模式下,公司應設計為無股權的非牟利或無股本實體,專責支援其建立的協議。於發佈時,公司應將擁有權與控制權移交予代幣持有人,理想情況是組織為 DUNA 或其他為鏈上治理設計的類似法律實體。

發佈後,公司仍可持續為協議作出貢獻,但其與代幣持有人的關係必須不再 resemble an entrepreneur to its investors. 代幣持有人可以將公司授權為行使特定權力的受託代表,或者視其為受聘提供特定服務的服務供應商。

採用單一資產模式的公司可以產生鏈下收入以資助營運,但這些收入應只用於開支,而非派息或回購。公司亦可以透過金庫撥款、代幣通脹或其他經代幣持有人批准的方式,由代幣持有人直接提供資金

單一資產模式的主要挑戰,是在監管明確化之前的不確定性。其中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是:治理機制是否可以完全移除,而不觸發證券監管。如果代幣持有人完全被動,而公司保留一定控制權,這種關係可能開始類似證券法原本旨在規範的情況。

另一個問題關乎初始融資及協議開發。如果創辦人沒有股權可出售,他們將如何籌集資金以建立基礎設施?他們應如何決定在代幣發行時由誰獲配代幣?他們應該採用哪種法律實體形式,以及這種形式是否應該隨時間由一種演變為另一種?

監管環境已經開闢了新的探索空間。國會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都在考慮一些框架,把焦點從持續努力轉向對鏈上基礎設施的控制。在一個以控制為基礎的模式下,只要協議能獨立運作,而且代幣持有人保留最終控制權,創辦人便可以在不觸發證券法的情況下為代幣創造價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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