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上訴法院維持對 Ripple Labs 的有利裁決,確認根據 1933 年《證券法》,私人就未註冊銷售 XRP 提出的聯邦證券索償已被不變時效條款所禁止。
在 1 月 27 日提交的備忘錄裁決(memorandum,filed),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支持地方法院先前的簡易判決,裁定 Ripple Labs 及其高層勝訴,認為首席原告 Bradley Sostack 所依據《證券法》第 13 條提出的索償已經太遲。
法院裁定 XRP 早在 2013 年已公開發售
法院認為,XRP 早在 2013 年就已「善意向公眾發售」(bona fide offered to the public),從而觸發三年的不變時效(statute of repose),永久限制可提出聯邦證券索償的期間。
由於最初的集體訴訟直到 2018 年才提出,小組法官裁定,相關索償在法律上屬於逾時。
根據裁決,XRP Ledger 在 2012 年底或 2013 年初啟動,當時一次性創造了 1,000 億枚 XRP,其中 800 億枚分配予 Ripple Labs。
法院認為,無可爭議的是 Ripple 透過該帳本內建的數碼資產交易所出售了數以億計的 XRP,而該等銷售構成公開發售,即使參與者需要具備一定技術能力。
法官駁回「2017 年 XRP 釋放屬新發售」論點
原告辯稱,Ripple 自 2017 年起每月分批釋出 10 億枚 XRP 的程式化(programmatic)銷售,構成新的證券發售或新的投資合約。
法院駁回此說,認為 2013 至 2017 年間 XRP 的性質並無實質改變,且在整個期間內所有 XRP 均保持可互換、可替代(fungible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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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議庭亦否決套用其他法律框架的企圖,包括所謂「經濟實質」(economic reality)理論,以及用於評估作為一體發售(integrated offerings)以豁免註冊的測試。
法官警告,若在不變時效的脈絡下採納上述做法,將削弱這類條文原本要提供的確定性,並援引最高法院的先例,強調在證券訴訟中應維持終局性。
裁決進一步收窄與 XRP 相關的私人訴訟
是次決定維持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早前的裁決,並將上訴審查範圍限於已認可的聯邦證券索償,令本案中不再存在任何聯邦層面的索償。
雖然本案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對 Ripple 的執法訴訟屬於不同程序,第九巡迴法院的裁決,終結了其中一宗與 XRP 早期分發相關、歷時最久的私人集體訴訟。
此結果實際上堵死了基於 XRP 初期發售期間行為而再提聯邦證券訴訟的可能性,並再次強調在數碼資產相關訴訟中,法院對於提訴時機及終局性的重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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