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EC 主席 Paul Atkins 週二宣布,委員會已實施一套代幣分類架構,確認四類加密貨幣——數位商品、數位收藏品、數位工具,以及符合 GENIUS Act 的支付型穩定幣——在聯邦法律下均不屬於證券。
這份長達 68 頁、由 SEC 與 CFTC 同步發布的聯合解釋性指引指出,目前市面上交易的大多數加密貨幣都不是證券,只留下傳統金融工具的代幣化版本仍在 SEC 的管轄範圍內。
Atkins 在華盛頓特區舉行的 DC Blockchain Summit 上表示:「我們不再是『證券與萬物委員會』(securities and everything commission)了。」
指引同時釐清,投資契約具有明確的終點——作為投資契約一部分所出售的代幣,並不會在發行人已履行、放棄或永久停止所有重大管理義務之後,仍無限期地被視為證券。
代幣分類的範圍
依據這項新解釋,SEC 只會將「數位證券」——也就是以區塊鏈形式呈現的傳統工具,如股票或債券——納入聯邦證券法的適用範圍。
四類豁免範疇則涵蓋去中心化網路代幣、NFT 與類似收藏品、存取憑證工具,以及符合 GENIUS Act 的穩定幣。
若代幣以投資契約的一部分方式提供,仍可能在一段期間內落入證券法的適用範圍,但一旦發行人已履行其明確揭露的義務,該地位即告終止。
延伸閱讀: Tether's BitNet Framework Runs 13B AI Models On An iPhone 16
三項擬議中的安全港
Atkins 概述他為即將推出、暫稱為「加密資產規範」(Regulation Crypto Assets)的立法所設計的三種資本形成機制。
第一項為「新創豁免」,將為募資上限 500 萬美元的專案提供為期四年的註冊豁免。
第二項為「募資豁免」,允許專案在每 12 個月期間內最多募資 7,500 萬美元,並需向委員會提交揭露文件。
第三項為「投資契約安全港」,將建立一套以規則為基礎的標準,用來判定某代幣在何種情況下不再受聯邦證券法約束。Atkins 表示,他預期委員會將在「未來數週內」發布擬議規則,供公眾評論。
限制與背景
週二發布的指引屬於解釋性公告,而非具拘束力的正式規則,未來委員會領導層可以進行修訂。
Atkins 亦明言,唯有國會才能透過全面的市場結構立法,提供永久且穩健的監管基礎。
他表示,本次擬議的規則制定旨在補充——而非取代——目前國會審議中的跨黨派法案,特別是 CLARITY Act。此一架構可追溯到委員 Hester Peirce 在 2020 年 2 月首次提出的「代幣安全港」建議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