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EC 主席 Paul Atkins 週二宣佈,委員會已實施一套代幣分類框架,確認四大類加密貨幣——數碼商品、數碼收藏品、數碼工具,以及根據 the GENIUS Act 發行的支付型穩定幣——在聯邦法律下均不屬證券。
這份長達 68 頁並同步發佈的 SEC-CFTC 聯合解釋性指引指出,現今大多數交易中的加密貨幣並非證券,只剩傳統金融工具的代幣化版本仍受 SEC 監管。
Atkins 在華盛頓特區舉行的 DC Blockchain Summit 上表示:「我們不再是『證券及萬物委員會』(securities and everything commission)了。」
指引同時釐清,投資合約具有明確終結點——作為投資合約一部分出售的代幣,並不會在發行人履行、放棄或永久終止所有重大管理義務後,仍無限期維持證券身分。
代幣分類涵蓋範圍
根據新的詮釋,SEC 只會將「數碼證券」——例如以區塊鏈形式表徵的傳統股票或債券——視為受聯邦證券法約束的工具。
四個獲豁免的類別則涵蓋:去中心化網路代幣、NFT 及類似收藏品、存取憑證型工具,以及符合 GENIUS Act 的穩定幣。
如果代幣是作為投資合約的一部分發售,仍可能在一段時間內落入證券法規範,但當發行人已履行其明確披露的義務後,這種證券身分就會終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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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項擬議安全港
Atkins 提出三種資本形成機制,作為即將推出、他稱之為「Crypto 資產規則」(Regulation Crypto Assets)的立法基礎。
第一項為「初創豁免」,將為募資上限 500 萬美元的專案提供長達四年的註冊豁免。
第二項為「融資豁免」,允許專案在每 12 個月期間內募資最高 7,500 萬美元,但需向委員會遞交揭露文件。
第三項為「投資合約安全港」,將建立一套以規則為基礎的標準,用來判定某代幣何時不再受聯邦證券法約束。Atkins 表示,他預期委員會會在「未來數週內」發佈草擬規則供公眾評論。
侷限與背景
本週二發佈的指引屬解釋性文件,而非具約束力的正式規則,未來委員會的領導層可以對其進行修訂。
Atkins 明確承認,只有國會才能透過全面的市場結構立法,確保長久而穩固的監管框架。
他表示,這次擬議的規則制定是為了補充——而非取代——目前兩黨共識的待決立法,尤其是 CLARITY Act。這套架構的思想源頭,可直接追溯到委員 Hester Peirce 在 2020 年 2 月首次提出的「Token 安全港」建議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