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*区块链协会(Blockchain Association)**在一封长达 26 页的意见函中警告称, 若对GENIUS 法案下稳定币规则的表述过于含糊, 可能会将 DeFi 软件以及普通交易者一并纳入监管与刑事责任范围。
要点概览:
- 协会总体支持财政部的监管思路,但要求更精确地界定“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”。
- 协会认为,二级市场的日常交易行为不应因上游发行违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- 对于境外稳定币的合规审核,平台应被允许依赖监管机构公布的名单,而非承担无限尽调义务。
区块链协会致函财政部
协会于周一正式递交意见书, 赶上这一轮公众咨询的截止日期。 据披露,此次咨询共收到 123 份反馈文件, 涉及财政部拟议实施 GENIUS 法案第 3 条的规则——该条款将决定谁有资格在美国发行、提供及销售支付型稳定币。 这部法案已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签署生效, 预计将于 2027 年 1 月 18 日正式落地执行。
协会在信中表示支持, 认同财政部以“由受监管机构发行、且有充足储备支持的安全稳定币”为目标的总体方向。 但协会同时强调,“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”的法律定义必须进一步收紧: 应聚焦于“面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商业主体”, 将自托管钱包软件、区块链验证节点运营者以及仅自营交易自有资产的机构排除在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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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ENIUS 法案下的责任风险
按照现行法案条文, 若“明知参与”非法稳定币发行活动,每一项违规最高可被处以 100 万美元罚款, 并面临最长 5 年监禁。 区块链协会在最新意见函中强调, 普通的二级市场买卖行为不应被视为“参与发行”。 协会在 X 平台上写道: “我们希望通过这封信划清更清晰的责任边界, 让最终规则忠实反映国会在立法时的本意。”
协会主张,责任认定应建立在“实际知情”以及“与发行方具有协调性的重大协助行为”基础之上, 而非笼统地将所有与稳定币相关的活动都纳入潜在刑事风险。
境外稳定币监管安排
对于境外发行的稳定币, 协会指出许多交易平台与海外发行方之间并不存在直接业务关系, 因此反对对平台施加“无限尽职调查”的义务作为上币前提。 协会建议,平台可主要依赖监管机构维护的公开合规名单进行筛选, 并在确知某一发行主体无法满足监管要求时,再采取相应限制措施。
协会同时建议财政部放弃使用“合理相信(reasonably believes)”标准来界定美方交易相对方—— 在无需许可的公链协议中,平台往往只能看到一个钱包地址, 难以获取更完整的身份信息,以“合理相信”作为义务标准不具可操作性。
此外,意见函还敦促财政部删除“功能等同(functional equivalent)”这类开放式判定标准, 并重新审视自身对合规成本的测算。 协会认为,相关规则的生效日期应与 GENIUS 法案其他配套规定保持一致, 避免市场出现监管“真空期”或执行“时间差”。
本次 10 月的意见函,延续了区块链协会此前在 8 月 21 日的立场。 在早前的一封信中, 协会曾支持 由金融犯罪执法网络(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)、 **美联储(Federal Reserve)**及其他三家联邦机构联合提出的, 针对稳定币发行方的客户身份识别(CIP)规则。
当时,协会欢迎监管机构将身份核验义务限于“发行方与其直接客户”的关系, 而非在整个链上转移路径中层层加码。 包括美联储在内的多家监管机构, 目前亦就 GENIUS 法案的其他部分提出了各自的拟议规则,市场正密切关注后续细节。
